再來就是大家都很陌生的【公證】,有些大型廠辦都會希望雙方在租賃契約協定上有法院的【公證】,但是卻不知道為甚麼要公證,小又簡單引用對雙方的好處(資料來源:施冠群公證人事務所)
公證租約對於雙方都有好處嗎—出租方
一、 租約到期,請求返還租賃物之權利:
(一) 對於房東來說,租房子無非是希望透過不動產獲得一定之收益,但是以台灣的租金報酬率來說,租金的收入僅佔不動產之極小比例,如果運氣不好租到不好的房客,在租約期間,等同是以價值高昂的不動產來獲取相對價值較低的收益,而處於極高之風險。(例如:租約到期,房客不還房子,甚至要求搬遷費的狀況,房東在此情況下,僅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,但透過民事訴訟需要的時間,常常是數年之久,而房子又始終處於收不到租金的狀況,等到房子要回來,對房東的損害已極為嚴重。)
(二) 然如果當初租約有經過公證,並約定強制執行,於租約到期,房東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避免掉冗長的訴訟,此亦為絕大多數的房東,會請求公證之目的。
二、 租金或違約金不付,請求強制執行:
在房東遇到惡房客的時候,常常遇到房客在正常繳租幾個月後,即開始拖欠租金,如果透過訴訟,同樣曠日費時,然如果有透過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,即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公證租約對於雙方都有好處嗎—租賃方
一、 降低遇到無權出租之風險:
(一) 因公證時,公證人需要確認雙方的身分,並核對相關證件及不動產權狀或稅單,如不動產所有權人是透過代理人出租,公證人更會要求授權書,印鑑證明。
(二) 在透過前開程序,可大幅降低遇到出租人無權出租之風險,房客亦較不用擔憂花費高額裝潢費用後,遭人主張返還房屋之情況,而遭受重大損失。
二、 房東押金不返還,請求強制執行:
一般租賃不動產,房東多半會要求二個月的押金,但部分房東於租期結束後卻始終拖延不還,此時如果有透過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,即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三、 避免不合法之契約條款:
(一) 惡房東之新聞時有所聞,近年來更出現房東一再透過極為不合理之契約條款,在房客未注意相關條款之涵意下有所違反,不肖房東即藉此索取高額和解金,如果房客不給,甚至提告法院,導致房客考量為避免冗長的訴訟而被迫和解。
(二) 然透過公證人公證,公證人會協助確認相關條款是否有顯然不合法之情況,像是租賃住宅被要求提前解約要付4個月違約金,此種不合法之條款,公證人會直接要求刪除,否則不予公證。
(三) 基此,對於一般較不熟悉法律之人,建議可透過公證,如對契約條款有任何疑問,均可向公證人尋問,以此避免權利受損。
(資料來源:施冠群公證人事務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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