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如果不幸房客自殺,如果沒有壓自殺條文,到底能不能賠償呢?
根據101年的來說明:
房客101年2月1日承租後四個月燒炭自殺,屋主認為房屋價格僅剩6成,請房客繼承人父母連帶賠償300萬
而在一審 102年度3155號判決書出來結果竟然是:
【房東敗訴】,理由是凶宅再成的房屋貶值是心理因素影響【純粹經濟上的損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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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房東不滿,走二審
二審在103年度544號判決書中:
【房東勝訴】,理由是房客明顯違反184條第一項違背善良風俗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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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換房客不滿,走最高法院
在104年地1789號 最高法院判決是:
【將二審結果駁回】,要二審重新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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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雙方在105年調解成功。
簡單來說,這部分在法院判決結果顯示,目前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,所以沒辦法確定誰對誰錯!
那….身為屋主該如何是好?
屋主小知識1
基本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,常理上會請公證人加上連帶保人機制,但是實務上這邊就會看雙方意願去協商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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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、如何避免租給奇怪的人?
雖然最簡單的方式是提供良民證,但是往往在簽約前講這些會傷感情,所以我們使用一些【技巧】去讓大家分辨,
https://www.thcw.moj.gov.tw/CriminalWanted/default.html
這個網站輸入姓名可以查詢
https://eze8.npa.gov.tw/NpaE8ServerRWD/CE_Query.jsp
或是你可以在這個網站查詢您的租客品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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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、房東換人到底能不能趕人?
這點在剛剛第四點鐘有說明,大家可以往回參考!
第八、房東設籍在出租物竟然有被賣掉的風險?
人心險惡,防人之心不可無
簡單來說,這種狀況會發生在一連串的錯誤下才會發生
第一步,房客會故意申請房屋拍賣,會寄信到屋主戶籍地
第二步、房客用債權憑證優先拍賣下來
第三步、再轉手賣給第三者
之後跑路……屋主發現的時候也晚了。
房東小知識1
那我們該如何是好?簡單來說就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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